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侮辱国歌将被定罪 香港明日刊宪《国歌条例草案》

时间:2019-1-10 17:39:16 点击:

  核心提示:《国歌条例草案》全部内容昨日首次曝光,明日刊宪,本月23日提交立法会首读及二读。根据草案,侮辱国歌被定罪,最高罚款五万元及监禁三年,草案亦建议延长检控时间,由罪行发生后的半年延长至最多两年。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聂德权表示,有关做法是考虑到触犯法例可能涉及大批人士或网上行为,警方需时调查取证,在有效执...

《国歌条例草案》全部内容昨日首次曝光,明日刊宪,本月23日提交立法会首读及二读。根据草案,侮辱国歌被定罪,最高罚款五万元及监禁三年,草案亦建议延长检控时间,由罪行发生后的半年延长至最多两年。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聂德权表示,有关做法是考虑到触犯法例可能涉及大批人士或网上行为,警方需时调查取证,在有效执法和检控时效方面作出了平衡。他强调立法目的是维护国歌尊严,让市民尊重国家,这种尊重精神是“容易理解、容易做到”,不会影响市民生活。

 

政制及内地事务局昨日举行记者会解释草案内容。聂德权介绍说,草案有两个重点,第一是指明国歌是国家的象征和标志,透过指引性条文让市民尊重国歌。草案就奏唱国歌标准、礼仪及场合订下的条文,属指引性,不带罚则。例如规定礼仪要“肃立和举止庄重,无不尊重国歌行为”,主要是针对出席及参与国歌奏唱场合的人,“之前有讨论电视机播放国歌,或者在附近经过,如何处理呢?他们不是出席及参与国歌奏唱的场合,所以是不受影响。”

 

歌词曲不得用於商业广告

 

草案的第二个重点是就一些公开及故意侮辱国歌的行为订立刑罚,例如国歌、歌词或曲不得用於商业广告、私人丧事,以及公众场所作背景音乐,这类违法行为处以罚款,毋须监禁。

 

草案订明四种侮辱国歌的罪行,包括任何人意图侮辱国歌而公开及故意篡改国歌歌词或国歌曲谱,或以歪曲及贬损方式奏唱国歌;任何人公开及故意以任何方式侮辱国歌,即属犯罪。任何人如意图侮辱国歌而故意“发布”上述两个行为,亦属犯罪。一经定罪,最高罚款五万元及监禁三年。

 

聂德权指出,故意公开侮辱国歌须付上代价,刑责要有阻吓作用,但“定罪门槛一点都不低”,关键是涉事者有意图侮辱国歌,如果是传媒公平报道,或教师作教学用途,都不会构成刑责。他又说,法例是对言论表达方式施加“合理限制”,“你不可以透过侮辱国歌去表达意见。”

 

聂德权亦表示,法例并无追溯力,只针对本地立法后的行为,当局建议延长检控时间,由一般以简易程序起诉的半年,延长至警务处处长发现或知悉有关罪行后一年内,或该罪行发生后两年内,以较早者为准。聂德权解释,警方预计相关罪行可能牵涉大批人士或网上行为,调查及搜证时间较长,又指出有关安排不是新鲜事,在其他法例亦出现过,例如旅游业条例和私隐条例。

 

资深大律师、行政会议成员汤家骅认为,《国歌条例草案》设最长为时两年的检控期限是较宽松的做法,因为刑事罪行一般没有检控限期,除了一些在裁判法院处理、属於相对轻微的罪行,例如示威、袭击等,检控期限为六个月。

 

身为大律师的建制派立法会召集人廖长江表示,这次以本地立法方式落实《国歌法》,加入香港习惯的普通法元素,但议员在本地立法过程中提出的修订,须依循国家《国歌法》的框架基础,不能偏离。他预计立法过程会遇到不少阻力,奉劝反对派向公众提出具说服力的理据,而非天马行空、为反而反。

 

基本法委员会委员、经民联副主席梁美芬指出,国歌条例立法时难以列明所有涉及“故意侮辱、贬损”的具体情况,但普通法体系中有案例定义这些概念,相信法律上有清晰界线,市民不会误堕法网。对於条例规定立法会议员宣誓仪式要奏唱国歌,梁美芬认为,有关安排与基本法及其第104条的释法、宣誓及声明条例等所规定的要求一致,体现“拥护效忠”原则,奏唱国歌的环节应被视为宣誓仪式的一部分,若议员不出席该环节,必须提出合理理由,令人信服不是故意不尊重国歌。


 

监誓人会依法判断 候任议员缺席奏唱国歌

 

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聂德权昨日明确指出,奏唱国歌是立法会议员宣誓的一部分,相信监誓人会按实际情况依法判断议员的宣誓是否有效。

 

聂德权表示,“一国两制”下,一名候任立法会议员参选时须明确表明拥护《基本法》和效忠特区,立法会本身亦是“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”,故宣誓仪式有奏唱国歌环节,候任立法会议员隆而重之参与有关仪式是正常,“一点也不奇怪”,未来议员宣誓前会奏唱国歌,“这是宣誓的一部分”。

 

至於缺席奏唱国歌会否被取消议员资格或犯刑事法,聂德权指视乎每一宗个案情况,不能一概而论,议员若在宣誓时有涉及侮辱国歌的行为,有机会触犯国歌条例。至於宣誓是否有效,他强调,《宣誓及声明条例》、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基本法第104条释法,以及法庭的判词,已经清楚定义合适的宣誓行为,相信监誓人会依法去作出判断。

 

聂德权:看不到有问题 《球迷奇遇记》可否再唱?

 

被问到二次创作国歌会否触犯法例,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聂德权强调,国歌作为国家标志须予以尊重,国歌本身的歌词和曲谱都不应篡改,若这些创作被判断为贬损国歌,是有机会违法。被问到李克勤的《球迷奇遇记》(起首歌词是“起来起来起来”)和黎明的《全日爱》(部分曲谱与国歌相近)是否以后不可以唱,聂德权以《球迷奇遇记》为例,指歌曲并非以国歌为蓝本改动,只是歌曲开头有几个音类似,“我看不到有什麽问题”。

 

在推广国歌方面,草案规定教育局局长须就将国歌纳入小学教育及中学教育发出指示,当中包括国际学校及特殊学校。聂德权说,相信教师会按现有机制和实际情况去教导,采取方式一定不会是惩罚性,而学生在任何地方都应该了解当地的文化及历史,尊重国歌以及其他国家的国歌是很自然的事。

 

反对派制造恐慌 更显心虚

 

部分反对派高喊“违法定义不清晰”,对国歌条例草案持排斥立场,其中反对派召集人毛孟静声更指条例成为“褫夺议员资格的新法令”云云。建制派批评,反对派的论调,反映他们在尊重国歌、认同国家的原则问题上“心中有鬼”。

 

民建联主席李慧琼认为,“一国两制”的两大元素不能偏废,香港回归之初就应有国歌条例,近年有人多次故意公开侮辱象征国家的国歌,反映这次立法的迫切性和现实需要。她表示,国歌条例并非针对一般市民,若非故意侮辱就毋须担心,希望大家理性看待。

 

尊重国家国歌是基本政治伦理

 

经民联副主席林健锋表示,立法会议员作为“一国两制”体系的一部分,尊重国家及象征国家的国歌,是基本政治伦理,但抗拒国歌条例的反对派,无视国家尊严及特区宪制责任,就立法会议员宣誓时奏唱国歌的合理安排大做文章。

 

工联会立法会议员陆颂雄指出,除非心中有鬼或是以制造恐慌为目的,否则所谓的“误堕法网”忧虑根本对良好市民无影响。

 

自由党党魁锺国斌认为,《国歌条例草案》把检控时限延长至最多两年,出发点可以理解,因为过去嘘国歌的情况往往涉及大批群众,调查搜证需时。(庄恭诚 朱晋科 文轩)

作者:大公网 录入:香港记者传媒联合会 来源:大公网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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